鹰鉴1月9日获悉,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传销案,余某飞等三人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投资送期权股”活动宣传链接及广告,大肆“拉人头”,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8年1月26日,潘某利注册成立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并于同年4月24日通过互联网“共创吉祥”正式开网名为“吉祥北斗”三期的传销活动。
该传销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投资送期权股”活动宣传链接及广告,面向社会“拉人头”,以购买“茅台云吉祥1949酒”、“茶叶”等产品赠送期权股为名引诱他人参与,要求参与人以缴纳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数额费用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注册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
该平台为吸引会员“拉下线”设立宣传奖(直推奖)、对碰奖(10%-15%的小区业绩奖)等奖金返利制度,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在新疆形成会员30233人,网站总报单金额44662653元。
被告人余某飞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中的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吉祥北斗”新疆团队小团队长,在参与传销活动中期间累计非法获取赃款6万元。
被告人周某香通过余某飞的推荐码加入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吉祥北斗”传销活动,加入后建立“互联网交流群”(后来改为“东西南北相聚”)微信群,成为该群群主,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积极转发公司相关的传销材料,发展下线,非法获利3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在山东共创吉祥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收账工作,主要负责做奖金发放表和转账等工作,被告人李明2018年5月期间从公司账上给陈某打过一笔一百万元款项,是陈某(已另案处理)从公司借的钱,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公司给其配备一辆红旗牌H7型轿车,并累计非法获取赃款10万元。
温泉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加入潘某利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该传销组织以“投资送期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钱款,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或大力进行虚假宣传或积极积极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为“吉祥北斗”三期传销活动的不断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但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12 月 14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各被告人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到5万元不等。对被扣押的云吉祥1949、吉祥盛典酒、内存卡、笔记本、五行币、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