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文献给还在相信“青岛大狮”(又名:大狮集团)的被骗人!希望能醒悟!
目前“青岛大狮”骗局还在继续!还在忽悠参与者们交钱!
请看这篇文章:岳本华已经获刑了
《“中销联合”“青岛大狮”特大传销总头子岳本华已经判决!》
2020年2月7日,4月15日利箭曾经发文揭露冒充“青岛大狮”(又名:大狮集团)的文章,告诫相信“大狮集团”的参与者们,这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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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蔡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大狮集团GCC”诈骗案件的判决书
2019年12月份以来,李某丽(另案处理)进入“刘豪”建立的“大狮集团”团队长群内,“刘豪”对“大狮集团”进行虚假宣传,鼓励李某丽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取佣金。被告人师某丽、崔某增、许某金在李某丽引导下,积极参与上述活动并积极发展会员、鼓励会员充值来获取佣金。“刘豪”控制的诈骗平台达到诈骗目的后,以平台升级为借口将平台关闭,致使充值会员投资无法收回。
被告人师某丽在李某丽的多个涉案微信群内担任群管理员,帮助李某丽发布大量虚假信息,转发充值账号并发展下线人员,骗取吕某214000元、孙某10000元、崔某增20000元、曹某13000元、许某金10000元、崔某红7000元、吕某128000元、张某1000元、安某1000元,合计人民币104000元。
被告人崔某增通过李某丽微信群加入上述项目,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共诈骗下线会员曹某13000元、玄某美22000元、许某金10000元、王某5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许某金通过崔某增微信群加入上述项目,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共诈骗下线会员玄某美22000元,王某5000元,合计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崔某增供述,证明2019年年底,崔某增被人拉到李某丽的微信群里,李某丽在群里培训我们学习掌握GCC手机APP的基本操作、如何在我们个人的微信群里推广GCC学习资料,让大家转发到各自的微信群里。当时崔某增发展了两个GCC微信群,GCC一群和GCC二群,崔某增把李某丽发的东西在自己的微信群里宣传,崔某增亲自发展的下线有7个,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有许某金、孙某义。崔某增的上级团队长是李某丽,李某丽的群管是师某丽,崔某增的下级团队长是许某金。
同案人李某丽供述,李某丽2018年9月25日参加“大狮集团”第一至第十一平台,我们团队的团队长是刘豪,刘豪是这个团队群的群主。我在项目中也是一个团队长,我有自己的团队,我自己的团队有350多人,第二代会员得有2000多人,我自己管理的微信群有35个群。我的直推群是我的会员群,里面大部分都是我发展的会员,我发展的第一层下线有350人左右,第二层下线有2000多人,第一层我记得有吕某2等人。
同案人吕某某供述,证明2019年底及2020年初,我参加了大狮集团开发的GCC项目及京喜商城项目,我知道这两个项目是虚假的。为了挣钱,我建了14个群,大狮集团队长群领导层是刘豪、李某丽等人,我的上线是李某丽,吕某某投14000元,赚的钱都转到农业银行卡上了,吕某某发展了67人,我们当地的有四个人,杨某萍、吕某某1、张某、吴某伟。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丽、崔某增、许某金在他人引诱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对“ 大狮集团 ”项目等内容作虚假宣传,以充值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展会员,为他人骗取会员财物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师某丽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04000元、被告人崔某增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000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金参与诈骗的金额为27,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一、被告人师某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崔某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许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师某丽、崔某增、许某金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吕某214000元、孙某10000元、崔云增20000元、曹某13000元、许某金10000元、崔某红7000元、吕某128000元、张某1000元、安某1000元、玄某美22000元、王某5000元。
讲到这里,目前还有在给“大狮集团”交钱的韭菜们,能不能不给骗子交钱了?你们还要执迷不悟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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