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十多名老年人入坑,被告人获刑二年!

2022年9月2日 评论 1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未退出的赃款一百三十八万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发还投资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夫妇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在灵川县步行街二楼门面经营“海博惠”、“团乐网”代理店。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海博惠”、“团乐网”可以投资返现,并赠送礼品及免费旅游,以“银卡套餐1290元/份”、“金卡套餐6450元/份”、“明珠套餐12900元/份”、“皇冠套餐25800元/份”、“卖多多无人售货机30000元/台”、“旅游费”等项目,非法吸收蒋某某、吴某某等被害人(均为老年人)的资金,将所吸收的资金按上线要求转到无锡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李某某等人、无锡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8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对无锡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龙某某、石某某按投资的套餐的资费的25%获得积分奖励,获利8万元左右,均用于店铺租金、店员工资、客户礼品、活动经费等开支。此间,石某某怀孕,偶尔到店里帮忙。

截至案发,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非法吸收蒋某某、吴某某等24名被害人投资款合计2212500元,蒋某某、吴某某等24名被害人尚有1477863元投资款本金未收回。

另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到灵川县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了其夫妻经营“海博惠”消费返利的事实。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到案后,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石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3300元。被害人蒋某某等18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龙某某、石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又退赔了93300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宣判结束后,主办法官向被害人做了释法及情绪安抚工作,并播放了预防养老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内容的宣传片,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宣传养老诈骗的法律知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法 官 说 法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吸引投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树立正确理财理念,拒绝高利诱惑,谨慎投资理财,守护好“钱袋子”。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章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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