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12套产品就能返利”“发展会员就能获得丰厚佣金”……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这类新型传销模式披着“卖货”“返利”“会员制”的外衣滋生蔓延,严重损害社会和市场秩序。近日,南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传销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当事人合作协议因涉传销而无效,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2019年年初,程先生偶然得知某电商公司推出“某某优淘”APP,认为该平台有发展前景,足不出户就能“赚大钱”,故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程先生为公司开拓市场“拉人头”“发展下线”,其团队消费达到50万元、200万元可奖励现金或股份,一年保底个人收入100万元,但程先生需以赊账的形式购入产品12套共36000元作为“入门费”。合作期间,程先生组建团队,拉亲戚拉朋友“发展下线”,共为公司“创造业绩”超300万元,但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100万元的报酬,故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某电商公司称财会资料丢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合作方、客户之间合作及结算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交纳一定金额获得“代理人”资格,组织团队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发展的“下线”数量及“销售”情况作为提升等级、计算奖金的依据。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交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传销行为的核心特征。此外,程先生无法说明具体的交易商品,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交易商品及经营的真实性。综上,双方为进行传销活动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程先生基于传销成员身份,主张获取报酬100万元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传销犹如依附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因其隐蔽性、变异快等原因而屡禁不止。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行为具有“交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两大核心特征。交纳入门费则是传销组织谋取不法利益的来源,使利益向上线输送;团队计酬系根据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报酬,鼓励成员不断拉人头发展层级性网络人际链,体现行为的聚众性与对向性。经审理,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程某基于传销成员身份主张获取报酬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反传防骗,我们一路同行!
用专业手段揭露骗局真相,让更多人不要被骗,请关注下面公众号
多一人转发,少一人被骗,爆料,咨询请添加微信号:LJZX31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