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具有极大的诱惑性 你贪图他的高息 他迷恋你的本金 最后本金“石沉大海” 利息“子虚乌有” 你有定力不被诱惑吗 你能做到不被套路吗
案 情 回 顾 利益受损人纷纷报案,高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邓某进行网上追逃。2022年6月25日,邓某被抓获。因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邓某被依法逮捕。截止目前,该案利益受损人达60余人,非吸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
8月8日,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朱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她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案发前并不清楚自己的兼职行为涉嫌违法。经过办案民警的一番普法宣传后,朱某终于明白“不知法律不免责”,法律是条高压线,触碰了法律底线,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股权认购为幌子,向投资人许诺高额的分红收益,以此吸引投资者来投资,而实际上投资者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消费或者他用。 (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针对老百姓的投资心理,以个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利润回报,先期按许诺给予一定的回报,以吸引投资者再次投入资金,而实际上嫌疑人已经债台高筑,最终的结果是血本无归。 (三)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并非希望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向投资者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有的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者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农村种植、养殖、科研研发等的工程项目向投资人投资入股分红集资。在宣传形式上不惜成本,以媒体宣传报道、明星代言、发放宣传资料、投资公益事业、捐赠和举办各种活动等各种方式扩大宣传面,吸收资金。该行为往往与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人员多、金额大,社会影响、社会危害严重,以此必须严厉打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有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有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有甚者是有的人从银行贷款“投资”出去,结果是血本无归。时刻警醒:钱来之不易,也许骗子就在身边,希望大家能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将钱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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