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万元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先后成立枣庄市顺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石煎煮雨餐饮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作为实际负责人。
王某某先后招聘王某作为业务经理,刘某某、徐某某担任财务人员。通过虚构预存不等金额现金成为银卡、金卡、铂金卡、至尊VIP卡会员,卡内余额可自由消费、未进行消费退回余额,并以月息一至二分加赠送旅游为诱饵,以开会、发传单、打电话、组织就餐、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案发时,共向被害人林某某、魏某某、郭某某等117名被害人非法集资348.9万余元,其中老年人108名。
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一致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项目,没有稳定收入,资金链断裂时一定无法偿还全部本息的情况下,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组织免费旅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会费,其筹集资金规模与用于生产经营明显不成比例,可以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王某在与王某某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听从王某某的安排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徐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以支付高额利息并赠送旅游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获利及退赃数额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 新 王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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