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州、刘某有、陈某芳、陈某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陈某州、刘某有的上诉,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州、刘某有、陈某芳、陈某滨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积极通过“万人拼团”的营销模式搭建线上销售“太极古芳平台”,以销售太极古芳产品为幌子,以购买产品作为会员门槛,以拼团奖励、分红奖励等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并按照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积极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司法鉴定,“太极古芳平台”会员总数为116495人,其中最大层级数为18,累计下线会员数为108102人;“太极古芳平台”通过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会员充值收入总计655648093.18元,支出合计416517289.60元,结余239130803.58元。
法院宣判
2021年12月10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州、刘某有、陈某芳、陈某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62万元;依法追缴传销平台及四被告人非法所得约2.4亿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传销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组织。其实际上建立了一种诈骗机制,参与传销的人员不论对传销组织的诈骗本质是否有所认知,一旦加入该组织,就成为这种诈骗组织的一部分。其不断发展下线的活动本身又导致更多的人卷入传销诈骗组织,从而骗取大量参加者的财物。因此,传销组织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使得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亦是违法者。故对涉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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