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私募资金的名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余万元!

2022年4月27日 评论 3

2011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担任南京匹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亿公司)私募顾问、助理私募经理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与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大厦,以匹亿公司和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理销售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硕华公司)的“精煤1号”等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为天津硕华公司向郑某甲、陆某、朱杰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桂某与他人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有如下要求: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你投个5万元就买到了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遇到骗子了;如果你接到一个陌生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或者看到宣传单,然后买的私募产品,那一定是骗子。
文章来源:随行付支付、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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