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来某某担任“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同被告人孙某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组建成立“盘锦中发展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孙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 来某某、孙某在没有金融办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募集资金,并签订以投资人为甲方(受让人),“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资管方”济宁鑫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丙方(出让方)的第三方资管协议书,截至2018年8月份累计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 经盘锦市世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9日,“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盘锦地区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82.5万元,涉及32名投资人,投资人共收回本息人民币235.25万元,损失人民币1247.25万元。 被告人来某某在本案中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35.78万元,包括投资损失人民币130.28万元,非投资获利人民币266.06万元;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获利金额为人民币86.64万元,包括投资损失人民币17.72万元,非投资获利人民币104.36万元。 2019年9月23日、9月25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分别将被告人孙某、来某某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后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收缴被告人来某某手机2部、被告人孙某手机1部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来某某、孙某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投资人。 【文章来源: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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