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局真相】“联合国人民军全军”覆没!骗子们获刑!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9月23日 评论 0

2019年,河南息县警方破获“联合国人民军”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伙,当时各大媒体都有相关报道,一审判决后,相关被告人不服判决,今年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6年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冯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冒用联合国名义组建“联合国最高军事调遣安理和平署”,冯某华自称系联合国最高军事参谋长与和平署最高指挥官。后伪造联合国公文印章,通过微信平台拉拢人员,组建“联合国人民军”,下辖五大军区。

2017年2、3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玲先后被冯某华任命为联合国人民军二战区、三战区、一战区司令和东方军区司令,随即利用微信邀约他人加入联合国人民军,并以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架构组建各个微信群。2017年11月6日,张某玲以其战区成员为班底,伙同被告人邓某伟等人注册成立广西一体弘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某玲任董事长,任命二战区副政委被告人柳某盛为总经理,二战区五集团军财务部长、统计部长被告人张某珍为办公室主任,邓某伟为财务部长、联合国人民军少将,被告人刘某为后勤部长、联合国人民军准将,要求所属人民军各下属架构改称分公司。

1、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伙冯某华(另案处理)以交2250元可以领两套军装、办理军官证、工作证为借口,骗取各战区微信群成员钱财,张某玲等人在其战区骗取146人交纳的32.85万元,其中柳某盛经手收取3人交纳的0.675万元。

2、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柳某盛、张某珍、刘某等人以广西一体弘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为由,在人民军各微信群鼓吹“投资入股,高额分红”,蛊惑微信成员缴纳入股金和办理股金证费用共计443.2215万元。所收资金被张某玲以联系项目、出差、购车、投资等事由支出300余万元。

在此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26.605万元,黑色奥迪A6轿车1辆,张某玲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5台、手机1部、银行卡11张。邓某伟手机1部、银行卡7张。柳某盛手机2部、银行卡1张。张某珍手机1部、银行卡28张。

被告人邓某伟亲属2020年8月4日退出违法所得0.9万元。

原判认为:
(一)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柳某盛收服装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玲按照同案冯某华的安排,虚构“联合国人民军第二战区”机构编制,以发放服装、办理军官证、工作证为由,收取每人0.225万元的军服费及办理军官证、工作证费用,后张某玲、邓某伟共收款32.85万元(其中柳某盛收款0.675万元),张某玲让邓某伟截留1.15万元后余款转冯某华或张某赓。在冯某华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玲负责发布信息并收取款项,被告人邓某伟负责收转钱款,被告人柳某盛直接收取了三名微信群成员钱款,被告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曾经在微信群里面骗“服装费”
利箭供图
(二)被告人张某玲吸收入股资金和收取办理股金证费用总计443.2215万元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玲在微信群里发布“小木屋、亿仓花海、盘古小镇”虚假投资框架协议、虚假工程项目,以广西一体弘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微信群成员入股资金及收取办理股金证费用,所收资金被其以联系项目、出差、购车、投资等事由支出300余万元,系用于其个人支出,是其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三)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柳某盛、张某珍、刘某帮助被告人张某玲吸收入股金和收取办理股金证费用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被告人张某玲发布“小木屋、亿仓花海、盘古小镇”虚假投资框架协议、虚假工程项目,吸收微信群成员入股资金及办理股金证费用过程中,邓某伟负责会计事务、柳某盛负责打印股金证、刘某负责整理宣传资料、张某珍负责收转钱款,均系被告人张某玲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因该四名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之目的,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被告人邓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三)被告人柳某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四)被告人张某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六)责令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柳某盛退赔32.85万元(其中柳某盛犯罪数额0.675万元),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张某玲、邓某伟、柳某盛、张某珍、刘某退赔316.6165万元,发还受害人。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26.605万元,奥迪A6轿车(黑色)1辆(车辆拍卖得价款),由侦查机关发还受害人。(七)被告人邓某伟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0.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侦查机关扣押张桂玲的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5台、手机1部,邓某伟手机1部,柳某盛手机2部,张桂珍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张某玲银行卡11张,邓某伟银行卡7张,柳某盛银行卡1张,张某珍银行卡28张,予以销毁。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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