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多家公司,以集中上课、带团旅游等方式向会员宣传产品,以高额回报吸引会员投资,犯罪手段隐蔽,设下“连环计”,致80余名老人被骗,越陷越深。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熊某登记注册某贸易有限公司,并招聘彭某、操某等多人为该公司员工,在湖北省内成立多家门店,以购买会员卡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成立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线下实体超市,并以此为据点,以公司名义,采用购买会员卡返现模式,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讲课、带团旅游等形式,针对不特定人员销售不同级别的会员卡。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以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市汉南区辖区内与80余名会员签订协议(均为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80万元。
案发前,汉南店按约定返还会员收益共计人民币近80万元,应部分会员要求,退还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元。案发后,被告人以现金方式返还部分会员本金80万元,造成会员实际损失共计60余万元。截至一审终结,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涉案赃款。目前,退赃发还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胡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综合考虑犯罪对象、被告人前科、认罪、退赃、主从犯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从犯被告人操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将被告人退出款项全部依法发还参与人。
本案中万某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公司的形式实施犯罪活动,看似公司规模壮大,实则假借公司之名,以高利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其在汉南店内或会员“旅游”期间,以集中上课的方式积极向会员宣传产品,以高额回报吸引会员投资,犯罪手段隐蔽,设下“连环计”,使参与人越陷越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渠道多,安全合法最重要。要摒弃侥幸心理,谨慎理性投资,多看、多问、多查、多思,警惕高息诱惑、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发现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请广大市民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处非办等相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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