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很挣钱?谨防“币圈”这三大法律风险

2021年6月21日 评论 0

比特币的价格大幅波动

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重磅发声

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本期京小槌普法梳理了

我国针对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

监管文件

提示您

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谨防“币圈”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针对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共出台了四份文件,分别为: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最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首次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出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承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此外,该通知还要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该通知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叫停了首次代币发行融资行为(ICO),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公告强调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随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呼吁公众和成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近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又一次重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从上述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明令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加密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禁止任何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加密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明确指出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国家之所以“重拳出击”,加强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整治,主要是由于各类加密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很容易成为洗钱、偷税漏税、资本外逃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工具。从近期加密数字货币短时间的暴涨暴跌也可以看出,其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国家对加密数字货币加强监管整治,主要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利益驱使等因素,目前公众投资比特币的情绪依旧高涨。京小槌在此提示,在您准备进行投资时请理智和冷静,公众投资和交易比特币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是民事法律风险

比特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不少公众在投资“币圈”时加大交易杠杆,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此外,从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安全性来看,在交易量暴增的情况下,由于平台抗压能力不足,可能出现被网页顿卡、宕机、黑客攻击等情况,投资者会面临比特币被劫持、无法收到交易款等风险。

其次是行政法律风险

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线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目前,我国禁止任何机构开展加密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亦不允许任何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加密数字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实践中,投资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公众需要到境外网站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登录这些网站需要“翻墙”,也就是违规私接国际联网,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于计算机国际联网的管理规定,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提供所谓“回国线路”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均会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最后是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上述条款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常常打着发行“虚拟货币”的旗号。公众应对于“代币发行融资”等活动应提高警惕,避免投资血本无归,更要避免“误入歧途”,参与犯罪活动。

通过以上介绍,想必您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有了一定的了解。投资和持有比特币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在比特币价格还在“疯狂”波动的情况下,希望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加密数字货币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提高防范意识,理智投资,避免投机,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来源:京法网事,朝阳法院供稿

【文章来源:北京普法,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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