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并公布一批重大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两年来,我区传销、非法集资犯罪仍然高发频发,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连年增加。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全区法院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901件329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00人;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9件32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24人。
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众多。例如,贺州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林跃庆等人“龙爱量子”特大网络传销一案中,传销人员遍及全国,参与人员多达97万人;“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通过营业网点(线下)及网上平台(线上)非法吸收投资者合计4341人。
二是涉案金额巨大。例如,柳州“正菱集团”六年间向679个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1亿多元;“国玺公司”等关联企业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吸收资金6亿多元。
三是利用网络犯罪趋势明显。有的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直接设立P2P投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是手段欺骗诱惑性强。犯罪分子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一带一路”“军民融合”“慈善帮扶”“民族资产解冻”“西部大开发国家工程”等各种虚假项目,以“商铺返租金”“投资返利”“电子股票投资”等名目欺骗引诱。有的人被洗脑后,从受害者变成为施害者,沉迷于参与传销活动。
典型案例1.传销组织把“量子高科技产品”当噱头
2017年,申某、杨某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他们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发展下线下员,让下线会员缴纳850元至850006元不等的费用,成为VIP1至VIP6级别账户。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就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裂变拆分获得收益,动态收益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创业中心奖等。
收益可以产生交易积分,积分可以转卖获利,还可以兑换商品。这种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商城积分兑换”等名义吸收发展会员的手段,迷惑性强、难以识别,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经司法鉴定,申某的层级为第12层,下有30 层,下线会员30273 个;杨某的层级为第13 层,下有29 层,下线会员5893个。
2020年5月2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杨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67471.74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2.“养老项目”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近年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以养老产业为幌子,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老年公寓”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祖、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诱使投资人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万元,很多老人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
2020年1月19日,该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人还被责令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3.非法炒外汇平台想关就关,吞掉数千万元
2017年6月,王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哈尔滨炳权商贸有限公司,并建立了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取名“代尔塔”。随后,他和同伙在桂林市七星区成立了桂林代尔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王某掌控“代尔塔”平台内的资金,张某负责市场推广和宣传培训,袁某作为“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市场开发、万某负责“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行政事务和培训指导等。
王某一伙自称“代尔塔金融集团”,在桂林市陆续成立30多个工作室,对外宣称“代尔塔”是正规的外汇公司,加入代尔塔金融外汇项目,在平台内分别投入1000至10000元美金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便可在代尔塔公司的MT4平台内炒外汇,并承诺保本包赔。他们通过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进入非法的“代尔塔”平台炒外汇。
2017年12月6日左右,“代尔塔”平台忽然关闭,无法进行任何操作,也无法提现。其间,王某将“代尔塔”平台内的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并提现。经鉴定,王某等人通过“代尔塔”平台炒外汇为由,非法吸收75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57万余元,尚有2329万余元未能提现。
2020年9月15日,王某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三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四人还被责令退赔赵某等75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万余元。王某等4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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