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

2021年5月31日 评论 1

传销害人、害己、害家庭;认清传销危害,切勿上当受骗!
人人知道传销害人害己,应该远离传销,但面对花样翻新的传销方式和手段,你能分别出来,哪些行为是传销吗?
什么是传销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三种传销方式:
(一)拉人头: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二)收取入门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三)形式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实质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构成犯罪吗?
什么是“团队计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形式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实质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如何区分?
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团体计酬”式传销则表现为,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下线的人数。这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与“团体计酬”式传销的显著区别。
(一)否收取入门费,要求加入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入门及返利资格。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的销售人员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只需获取从业资格;而拉人头、收取入门式传销则要求加入者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商品”。
(二)是否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且上下线之间呈网状金字塔型排列。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收取入门式传销要么没有产品销售,要么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金字塔模式”才是传销组织能够自行生长的原动力。
(三)返利规则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收取入门式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违法,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传销要清醒!

【文章来源:王玉琴律师,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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