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章某与汤某、程某三人,经他人介绍了解到“新源共享经济”项目,并与四川新源共享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另案处理)签署了代理合同,由新源公司授权被告人章某成为宜春地区的代理商。回到宜春后,被告人章某便开始着手成立宜春新源公司,被告人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汤某、程某二人离开公司后,由被告人章某一人管理该公司。
经查,“新源共享经济”组织创建房产、建材、租赁等产业中心,通过发展会员,按11.7%的比例投入资金,享有100%的配资金额的模式,非法开展传销活动。
案发后,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代理的传销组织层级共9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65人,总下线会员数共有574个,非法获利12.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11.7模式”发展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章某辩称,宜春新源公司是一个服务机构,他没有组织、领导、参与过传销活动,没有上下线,没有做任何宣传,也没有任何人指证其有引诱、发展成员等行为,他只是总公司在宜春的建材代理,人数不是他公司发展的,而是总公司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到他这里的,他公司发展的人数不足20人;他被总公司欺骗,也是受害者,起诉书指控他非法获利12.92万元,是他们向会员提供服务,得到的佣金,与传销完全不同,他自己没有得一分钱;他个人没有注册任何账户,所有的账号都是公司注册,他是作为法人代表公司出庭,其即使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应该是承担法人的责任,而不是所有的责任。
结合“新源共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及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章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且属情节严重。故对上述辩解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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