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据《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复议遭法院驳回
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认为:
一、复议申请人拥有诸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复议申请人就特许经营活动已进行备案。
三、复议申请人具有实际的产品、提供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际的康养服务,与传销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四、复议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认证以及信用评级,珍惜企业荣誉,重视消费者权益。
五、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明显不当,严重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复议申请人在沂源县区域范围内并无特许经营被特许人开设加盟店铺,复议申请人所从事的是合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其辖区以外的企业在其辖区以外的正常活动经营并无管辖权,且存在较大不合理及重大争议之处。在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提供足额担保前,应裁定驳回申请。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行为仅是程序性、暂时性、控制性、约束性的强制措施,复议申请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行政责任,是否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复议申请人提出拥有诸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活动已经备案,具有多项资质认证以及信用评级等理由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复议申请人在沂源县从事涉嫌传销活动的证明材料,且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管辖有异议应向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其财产权,应当在确认违法后依法处理,再者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向我院提供了书面保函,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陕西乾翔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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