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带货假燕窝”被两地立案调查遭热议 若售假或面临刑事处罚

2020年12月12日 评论 0

近日,快手“带货一哥”辛巴团队带货假燕窝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人民日报官微报道12月8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辛选主播带货假燕窝”一事立案调查与此同时,南方都市报称,被指造假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生厂商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新燕”),也遭到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行政立案调查。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和翊”)官方认证的微博账号“辛选官方微博”曾11月22日发布燕窝事件回复声明》(详见文章《人红是非多 辛巴认怂 讲武德可能还会被索赔》)此前,打假人士王海发微博质疑辛选主播在直播间推广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燕窝成分含量低。

 

11月27日,“辛选官方微博”转发创始人辛有志的微博回应称,“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销售时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辛选现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直播间销售的涉事产品并承诺退一赔三。(详见文章《辛有志“假一赔万”食言燕窝事件道歉后  水军纷纷“叫屈”》)多个媒体报道,辛选对外称,截至12月6日中午,他们已向27270名消费者完成近2400万元的赔付。

 

截止目前,人民日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腾讯、凤凰等多家主流媒体都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加之近期“李佳琪虚假宣传”、“黄圣依迟到”等事件,再次引发大家对辛巴售假事件的再次关注。

 

广州和厦门两地监管部门正式介入调查,说明这不再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而且可能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辛巴团队现在不仅要面对舆论上的谴责,更有律师认为辛有志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原因是销售额超过1500万,涉案金额过大,辛巴或面临15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涉及到的销售金额高达200万以上的,处以15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不过,也有媒体称,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只是进行调查,并非立案调查。

 

在清扬君看来,立案调查和调查虽有所区别,但对于广州和翊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加工厂来讲并无本质区别。辛巴事件最后结果如何,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清扬君认为,两地监管部门需要调查的主要是确定广州和翊和大洲新燕的合作关系,以及直播带货的宣传方式、话术、承诺、销量。从涉案产品来看,并非假货,很大程度上是虚假宣传。如果广州和翊只是拿货销售,并非品牌方,那么就有可能不是销售假货的问题,只是把“燕窝味”饮料当做“燕窝”销售的虚假宣传。但如果广州和翊明知所售的“燕窝味”饮料不是燕窝,在销售过程中依然宣传燕窝,就可能是主观故意销售“假货”。从产品包装来看,该产品的委托方为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从股权关系上来讲和广州和翊并无交集。但是委托方在媒体曝光后的1126日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股东林小芳和林晓玲变更为马志明和谢东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芳、经理变更为谢东升,监事兰莲变更为马志明。委托方与广州和翊之间的关系就更难确定了。

 

 

不过,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辛巴虚假宣传一事都是板上钉钉的事,至于卖假货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受此影响与辛巴绑定的两家上市公司A股市场也遭受巨大损失。

 

起步股份本是一家儿童服饰企业,通过股份转让辛选(辛巴持有辛选95%的股份)成为起步股份第二大股东媒体关注王海曝光辛巴团队后,起步股份阴跌不止,还在本周四跌停

 

盛迅达手游企业曾发布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激励对象包括辛选创始人辛巴及联合创始人宋铁牛等。该计划同时宣布,向辛选转让其子公司盛讯云商49%的股权该公司股价本周大幅回调,最后三个交易日连续下跌。

 

随着监管趋严,直播带货的高光时代即将迎来终结。

 

11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称,若《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尚纬股份的原定收购方案中,收购标的的估值依据将发生较大变化。

 

据相关报道,《征求意见稿》和《通知》出台后,尚纬股份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和《通知》对标的公司所在直播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考虑上述因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对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盈利预测与对赌等核心条款进行了重新研判,经过反复、慎重讨论,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终止此次交易。

 

12月3日,尚纬股份发布公告,终止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40.27%股权。后者正是罗永浩所在的公司,不过该公司的股东并没有罗永浩的名字,罗永浩可能因为个人债务问题选择了他人代持股份

 

此次辛巴被两地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有可能成为网红带货第一案加速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速度,为后续监管和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在后疫情时代直播带货会成为新的电商销售标配,催生万亿市场,但是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无论是生产方还是品牌方,都应该主动告知销售方(含主播)合法合规地进行销售。直播的野蛮生长时代已经过去,监管部门取证难也会成为历史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一般的交易明细要保存15年。

 

直播视频属于《广告法》监管范畴,因此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该会长时间保存主播视频。主播们是应该反思和认真总结经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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