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其原来备案登记的网站、微博、公众号都要尽快变更新的备案主体,避免品牌运营的真空期。但偏偏有些公司注销后就不这样做,比如,品佳人的母公司广州品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品焉”)。
广州品焉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销,并与10月12日工商登记注销,但其备案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认证的“品佳人”用户名还在正常使用,其微博在11月6日还在发布文章。
品佳人官网显示的备案号为“粤ICP备15000529号”,备案单位为“广州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品莱”),但依然在首页宣传“品佳人是广州品焉旗下知名护肤品牌”。而通过SEO综合查询发现,品佳人官官网网备案的单位是2019年登记审核通过的广州品焉。这说明品佳人网站备案的单位并非广州品莱,而是已经被注销的广州品焉。
企查查显示,广州品焉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潘炳霖独资持有。广州品莱成立于2019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是由潘炳儒独资持有。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5月,品佳人签约影视巨星黄圣依成为品牌代言人。2020年1月,影视明星应采儿成为品佳人的新代言人。
潘炳霖和潘炳儒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而且有可能是兄弟关系,但广州品莱和广州品焉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债务等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有消费者认为广州品焉有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去起诉广州品莱,很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错误而败诉。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据清扬君了解,正常的话,一般网站更新备案的周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微博更新认证企业更短,2个工作日即可通过审核。
为什么广州品焉注销企业后没有及时变更相关账户的认证主体呢?是广州品焉贵人多忘事,还是办事人员不靠谱,抑或另有隐情?难不成,广州品焉想通过注销企业逃避法律风险,让媒体无从报道、让代理商和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后无从维权、断绝监管部门对广州品焉的调查和取证?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广州品焉注销企业后没有及时变更主体,但品佳人在网络上的虚假宣传却没有停止。
百度搜索“品佳人”关键词,出现在首页的资讯有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品佳人柔雾定妆美颜蜜粉,vlog博主精致妆容的“蜜”友》一文,该文章称,作为一名vlog博主推荐“品佳人柔雾定妆美颜蜜粉”,因为它“采用的是亲油疏水配方,专利植物控油配方搭配高吸油粉末能够快速吸走油光”。在其文字结尾,还有“本文转载自厂商供稿”的注解。据此推断该文章是品佳人或其关联公司撰写的软文,其实就是变相的产品营销广告。
然而,清扬君发现,该软文虽然写得不错,但“专利植物控油配方”究竟是使用哪种专利,文章并未说明。
清扬君认为,无论使用的是哪种“专利”,至少要把专利号表示出来,否则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此外,清扬君发现,品佳人在推广注销产品时也存在虚假宣传。
还是在百度首页的资讯页面,2020年10月23日的《双11∣品佳人小灯泡面膜,熬夜肌也能美到发光!》一文中宣传“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是一款超热销的熬夜肌肤续命神器”,其产品成分烟酰胺“能够深入肌底,从源头击退黑色素,阻挡黑色素向表层肌肤转移,加快黑色素角质脱落,由内而外自然提亮肤色”,其产品成分熊果苷可以“渗入肌肤,减弱酪氨酸酶活性,减少皮肤色素沉淀,令肌肤呈现匀净透亮、光彩照人”。
很明显,该软文其实是说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具有两款明星美白成分,暗示产品具有美白功效。
实际上,通过在药监局官网查询发现,具有“美白”效果的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只是一款普通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46963”,是品佳人官网宣传“韩国知名化妆品工厂—科丝美诗(COSMAX)”关联方科丝美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但该产品已于2020年10月16日已经注销。而在注销之前的2020年6月28日,该产品在被药监局备案检查后遭到“责令改正”,其原因是“超期三个月,拒绝监督检查。”不知道,这是否与该产品注销有关。
产品先被责令整改,后登记注销,这让号称“聚焦高端国货护肤领域,倡导做‘一个有态度的品牌’的理念,对品质始终保持着至高的要求和态度”的品佳人,以及“韩国知名化妆品工厂—科丝美诗”情何以堪?
此外,清扬君认为,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作为普通化妆品,却通过软文暗示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明显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有意思的是,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在2020年10月16日注销,却在2020年10月23日借用双十一进行虚假宣传推广该产品,难道这是要趁产品在保质期内进行清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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