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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近年来,该类犯罪也在逐渐变化,表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等新特点,往往给投资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王某某、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贵州布谷仁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谷仁华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运营“财富58”App平台,并在QQ群、网贷之家论坛、YY语音等渠道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背景、人员简介、投资标的等,并承诺高额返息。2017年4月,被告人白某加入布谷仁华公司并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培训及宣传工作,吸引投资者到布谷仁华公司运营的“财富58”平台上进行投资。经审计,从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白某通过“财富58”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36亿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5360.31万元。
案件处理:
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白某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60.3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领域,直接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冠冕堂皇,真假难辨,投资者需提高警惕、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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