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2023年8月18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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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传销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各级有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动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有效线索,以书面、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实名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传销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五)利用网络组织或从事具有以上特征的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行为。
第四条 平安志愿者、打击传销志愿者举报传销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做好记录并进行奖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全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及奖励程序、标准等。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依法采用的传销线索,由打击传销执法部门根据其罚没金额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单案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1%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0.5%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0.3%给予奖励。
按上述方式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第八条 实名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经查证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3人以上2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500元;一次查获20人以上5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800元;一次查获50人以上的,奖励金1000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打击传销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上述人员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被执法部门确定属于传销犯罪的;
(四)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区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区传销活动的举报,可不受省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案件主办地属于我区的,由案件处置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区的,可由我区案件办理的牵头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佐证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事项调查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书面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年度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金领取记录、奖励金发放凭证等,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委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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