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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田某(已判刑)开办的十堰六氏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推广“亚洲方程式电子股权”(以下简称AF电子股权)投资项目,该操作模式为投资人购买一单AF电子股权(人民币7700元)则绑定一棵亚洲方程式国际集团在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本金保障,并利用电子股权涨价进行多次拆分裂变获利。
彭某在详细了解项目后,自行投资购买了 AF 电子股权,并在田某的授意下,于2017年10月份在新干县成立亚洲方程式( AF )公司中国吉安运营中心。后被告人彭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运营中心为公开宣传、授课地点,利用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AF 电子股权,并承诺可以得到投资金额数倍的回报,同时有绑定一棵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担保。
期间,被告人彭某的哥哥等亲属在投资后也向亲朋好友宣传并发展投资人,所有投资款均交给彭某,彭某向投资人提供檀香树证书,再将投资款转给田某,田某则每单(人民币7700元)奖励彭某300元(包含200元运营费和100元推荐奖),田某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投资款转给亚洲方程式国际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某(新加坡人)。
后因林某逃匿,造成投资款无法兑付。截止2018年5月,彭某已向2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50.863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331万元。
裁判结果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通过公开宣讲、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F电子股权,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以往打着投资实体经济旗号,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的非法集资形式不同,股权投资让集资参与人有一种投资做老板,参与公司经营,获利丰厚的错觉,对集资参与人更具有迷惑性。本案20名集资参与人在既没有看到作为本金保障的檀香树,也没有得到股权的情况下上当受骗,教训深刻。非法集资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都跳不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等特征。在此,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在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面前,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较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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