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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宣传。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短期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
三是固定收益。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四是入会提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其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这已经涉嫌犯罪,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五是债权投资。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六是突破人数。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因此,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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