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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披着电子股权、新型理财、旅居养老等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让我们一起看看
以下八起典型案例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1
庞国柱集资诈骗案
——以旅游推广为幌子对老年人进行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庞国柱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了湖南捷和控股集体有限公司,后又在湖南、广东、湖北注册成立了十多家公司。2021年7月初,被告人庞国柱为了填补其在湖南、广东、湖北公司的资金缺口,伙同魏某灼等人,于2021年7月13日在江西省永新县注册成立了没有实体经营项目的湖南捷和控股集体有限公司永新县分公司,并租赁永新县禾川镇建设东路一商住楼二楼为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庞国柱。
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底,被告人庞国柱及魏某灼等人在江西省永新县城中心广场、三湾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地发放宣传资料,以旅游推广为幌子,虚构旅游服务项目,以宣传大使、会员充值可得高额宣传费、推广费为诱饵,通过签订《会员合同书》、《宣传大使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方式,先后向35名老年人非法集资23.9万元,除返还宣传费、推广费2.088万元外,其他集资款均被庞国柱与魏某灼等人占有并携款潜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国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实施集资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系养老诈骗犯罪,未返还老年人相关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庞国柱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旅游推广为幌子,虚构旅游服务项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庞国柱等人成立空壳公司,抓住老年人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承诺宣传大使、会员可以获得高额宣传费、推广费,诱骗老年人签订合同充值成为会员,诈骗老年人财产,当老年人欲要求履行合同、支付约定的宣传费及推广费时,被告人庞国柱等人已经携款潜逃。被告人庞国柱等人实施集资诈骗专门针对老年人,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精神。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凡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要多留心眼,多听取子女建议,不要盲目投资。同时劝告子女要多关心、照顾老年父母,共同守护父母的养老钱,陪伴父母安享幸福晚年。
2
马晓明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互联网借贷P2P平台代办点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深圳前海三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三农金服公司)为推广三农金服集资平台的业务,在全国招募代办点,通过设立的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晓明伙同被告人黄远明、刘春华、肖志忠、陈丙琴、龙春文、马辉、刘开军、张菊桂、朱尚文在泰和县注册成立了泰和县健鑫实业有限公司、泰和县明通实业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与前海三农金服公司合作,经营三农金服中心(泰和县)、沿溪、冠朝等代办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年化收益率6.8%-10.6%、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亿元,集资参与人达1168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晓明、黄远明、刘春华、肖志忠、陈丙琴、龙春文、马辉、刘开军、张菊桂、朱尚文在协助推广三农金服集资平台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马晓明等十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十八万元至二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式,可以满足个人和中小企业小额资金需求。但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不法分子以P2P网络借贷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增多,扰乱市场金融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通过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与互联网借贷P2P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以P2P平台代办点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不仅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处罚,同时也给大量的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教训惨痛。在此,提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切勿听信误导性宣传,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3
游孝荣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专业理财并以公司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游孝荣于2013年4月成立吉安实实在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实实在在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融资经营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许可范围,聘请汤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通过在电视台播放广告和指使员工下乡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收存款。
2014年10月游孝荣聘用被告人李海燕为公司出纳管理财务,并委托李海燕负责组织员工开晨会,传达游孝荣的工作安排、进行宣传和揽储等。自2013年7月6日始,游孝荣根据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和期限的不同,分别支付一分到两分不等的月息,并承诺用实实在在公司作担保,在出具借据的同时,还与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吸收的资金全部汇入游孝荣控制的其本人和李海燕等人的私人银行账户。
截止2019年6月,游孝荣以个人名义并由实实在在公司担保,共向350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5243亿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获取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购买房产及家庭消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孝荣、李海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在电视台飞播广告和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35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5243亿元,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被告人游孝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海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不断增加,闲散资金增多,投资理财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打着专业理财并以公司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切莫贪图高利,以免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此外,本案也告诫人们求职时必须提高警惕,在知道就职单位可能从事涉嫌犯罪活动时必须坚决退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4
郭建华及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房屋竞买保证金业务约定高额利息,非法筹集资金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为筹集资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与客户签订房屋竞买保证金预收协议,客户可以要求还本付息或取得优先选房权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和前法定代表人郭建华,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给付1.5%-3%不等的月息,通过相互介绍等口口相传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0155125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4986.913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西远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建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容易成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的领域。本案被告单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房屋竞买保证金预收协议,协议中约定了高额利息,并让集资参与人选择还本付息或者购房,且未限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额度,其本质是吸收资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建华通过高额回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及时兑付,以获取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被告单位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而案发。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非法集资人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高额利率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诱饵,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时切记保持清醒头脑,仔细甄别宣传信息,识别非法集资陷阱,防止上当受骗。
5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黄炎生、裴丽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凭借老牌公司的“名望”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炎生是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裴丽珍是该公司出纳、监事。2011年开始,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八都圩镇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不足,黄炎生多次召集公司董事开会讨论资金解决问题。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向社会人员集资,并由公司出纳兼办公室主任的裴丽珍负责办理借款事宜。公司股东及员工知道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动员亲朋好友存款到该公司吃利息。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后,开票人员则会开具收款凭证,最后由裴丽珍签字确认。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钱后给每一位集资户出具一张收据,收据上载明收据编号、收款日期、交款单位、交款金额、期限、月利息等事项,下方有裴丽珍签名,加盖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黄炎生的印章。
截至案发,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205人非法吸收存款4063.0703万元,已支付本金329.2615万元,未归还本金3733.8088万元,已支付利息324.261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63.0703万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黄炎生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裴丽珍系其他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炎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裴丽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当地是一家有名的实力雄厚的企业,原本经营状况良好,被告人黄炎生在当地声望较高,当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时,公司股东、员工及社会人员纷纷参与,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投资过程中不要轻信他人,要详细考察企业真实运营状况、个人资产情况,分析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表象所迷惑,切勿跟风投资。
6
李强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二手车债权理财产品,高利诱惑群众投资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注册成立,下设江西、武汉大区,江西大区在南昌、宜春、吉安等地设了分公司。与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的车行主要有江西浩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益华荣祥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和车族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给客户的车辆由前述三家二手车行提供给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配。
2016年,在王刚(已判刑)的邀请和影响下,被告人李强开始筹建阳光佰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并于2016年10月27日成立吉安阳光佰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过渡。随后,被告人李强在未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肖水长、匡奕瑛招聘被告人匡琴、夏志梅、喻斌秀、郭头香为业务员,在吉州区、万安县、泰和县、遂川县,以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吉安分公司的名义,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召开公司年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宣传二手车债权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保息,每年6%-9%的固定收益。李强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3186.563万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2576.159万元,涉及投资人数240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肖水长、匡奕瑛、匡琴、夏志梅、喻斌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郭头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强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以合法的形式进行掩饰。本案李强等人明知阳光佰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吉安分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召开公司年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二手车债权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保息,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假象诱导群众投资理财,作案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使人上当受骗。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投资理财警惕性的提升,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升级,让人防不胜防。广大群众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7
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及罗宽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云商惠”网络经营模式引诱社会公众投资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单位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在吉安市青原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电及配件销售、家电安装及维修、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等,被告人罗宽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20年,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运行“云商惠”模式,以在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县、井冈山市、永新县、万安县等地开办分公司为由,通过举办推介会、微信群宣传、门店宣传等形式,以分红和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入股或借款给该公司。截止案发,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共向蔡某福等8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人民币643.5万元,其中365.03128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罗宽云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罗宽云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退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江西宽云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宽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集资的形式五花八门,呈现多样性特征。非法集资从传统的实体经济向网络经济渗透,非法集资的模式给集资参与人一种“高大上”的感觉,更具有欺骗性,集资参与人也更容易上当。本案集资参与人不了解非法集资人鼓吹的“云商惠”运行模式,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因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最终入坑受骗。在此,法官提醒:遇到投资项目时,应当冷静分析,进行多方考察,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以及项目的盈利模式等,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盲目跟风,让自己的资金受到损失。
8
彭志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电子股权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志峰通过网络了解到田艳萍(已判刑)开办的十堰六氏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推广“亚洲方程式电子股权”(以下简称 AF 电子股权)投资项目,该操作模式为投资人购买一单AF电子股权(人民币7700元)则绑定一棵亚洲方程式国际集团在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本金保障,并利用电子股权涨价进行多次拆分裂变获利。彭志峰在详细了解项目后,自行投资购买了 AF 电子股权,并在田艳萍的授意下,于2017年10月份在新干县成立亚洲方程式( AF )公司中国吉安运营中心。后被告人彭志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运营中心为公开宣传、授课地点,利用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AF 电子股权,并承诺可以得到投资金额数倍的回报,同时有绑定一棵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担保。
期间,被告人彭志峰的哥哥等亲属在投资后也向亲朋好友宣传并发展投资人,所有投资款均交给彭志峰,彭志峰向投资人提供檀香树证书,再将投资款转给田艳萍,田艳萍则每单(人民币7700元)奖励彭志峰300元(包含200元运营费和100元推荐奖),田艳萍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投资款转给亚洲方程式国际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明海(新加坡人)。
后因林明海逃匿,造成投资款无法兑付。截止2018年5月,彭志峰已向2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50.863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33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志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通过公开宣讲、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F电子股权,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被告人彭志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以往打着投资实体经济旗号,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的非法集资形式不同,股权投资让集资参与人有一种投资做老板,参与公司经营,获利丰厚的错觉,对集资参与人更具有迷惑性。本案20名集资参与人在既没有看到作为本金保障的檀香树,也没有得到股权的情况下上当受骗,教训深刻。非法集资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都跳不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等特征。在此,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在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面前,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此文来源:济南经侦,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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