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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虚拟代币的兴起
许多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代币犯罪
相较于传统传销模式
新型传销手段传播速度更快且更加隐蔽
近期,全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网络传销案
一男子在三年的时间里
居然发展出64万名下线!!!
案件信息
2018年11月,孙某(已判刑)、马某(已判刑)、仰某(已判刑)等人利用互联网搭建了“好玩吧”平台,开发运营“好玩吧钻石”项目,非法开发“钻石”等虚拟代币。“好玩吧”平台通过设置与获利相关的活跃度、荣誉值、贡献值等激励规则,形成会员下线直接或间接返利上线的机制。
2019年6月,小森在微信上收到好友小吴的消息,小吴声称,现在有一种很赚钱的平台,只要拉人头就能赚很多钱,并向小森讲述了这个平台的诸多“好处”。于是,在朋友小吴的劝说下,小森被发展为了“好玩吧”平台会员。
11:29
50%
微信 (6)
吴哥
在吗?
在,咋了?吴哥
[二维码]
这是什么?
“好玩吧”平台,能赚钱的,帮我扫一下码来
这怎么赚钱啊?
就是你拉人头能换钻石,钻石能换钱!
真的假的?
真的,我都赚了好几百了,你试试呗
小森注册成会员后,在平台“拉人头”激励金的诱惑之下,利用微信等方式发布注册二维码推广宣传“好玩吧”平台,成功拉到一部分人当下线获取了平台了钻石奖励,但小森仍然不满足于此,便告知自己的下线,如果拉到人头,就按一定的抽成进行返利,人越多返利越多,于是,小森这颗“传销”的雪球开始越滚越大,直到破裂。
2022年11月,小森被全南公安刑事拘留。经查,小森累计直推下级账号191个,下级层数134层,下级总账号为644300个。通过发展下级人员加入平台会员获得钻石并进行销售,小森累计非法获利379090.51元。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小森以微信扫码注册方式发展人员加入“好玩吧”平台,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10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小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二、小森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小森违法所得279090.51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小贴士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1、“拉人头”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团队计酬”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公司经营式传销
以连锁加盟、推销产品为名。实行积分返利、销售提成、会员奖励等,挂羊头卖狗肉。
5、网络传销
利用互联网以投资各种资金名义实行返利或积分奖励,或者缴纳费用要求发展下线晋级、提成的会员制俱乐部等。
6、据点传销
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到外地出租房聚居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培训洗脑。
如何防范传销?
1、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传销公司最常用的话是“让你在消费的同时赚钱”,这是鬼话,消费就是消费,赚钱就是赚钱。把消费当作职业,永远也别想赚钱。
2、不见兔子不撒鹰。所有传销人员都是为了一个字“钱”,凭什么给他钱,你一定想清楚:是他有你需要的产品?还是他有你需要的服务?都没有,只是为了能给你一个事业,就该你向他要钱了。
3、不要感情用事。传销人员的手段一般都是熟人找熟人,千万不要因感情而害了自己。
钱包口袋要看好
天上不会掉面包
熟人推荐也存疑
谨慎之心要常保
若要拉人凑下线
定是传销可没跑
遵纪守法踏实干
幸福人生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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