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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经人推荐参与“人人影APP”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共同作案人何某4(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年底与何某5将成都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四川人人影公司,并主动与苏州那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共同作案人李某4(已判决)多次商谈合作开发短视频软件等事宜。
双方于2019年1月达成合伙协议,由何某4负责视频软件的推广、商业模式设计等,占有四川人人影公司66.6%的股份;由李某4负责短视频开发、运营等,并以苏州那美公司名义采取技术入股四川人人影公司,占股33.4%。之后,何某4提出需要开发一款类似抖音的短视频软件,在抖音已有功能的基础上添加短视频模板、奖金制度核心算法等要件,下载注册使用该APP软件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与VIP用户,普通用户可以享受该软件的上传视频等普通功能,但要成为VIP用户,必须付费,付费后可以享受该软件的其他服务。
为实现上述意图,李某4召集其公司股东昝某4、公司员工吴某4及蒋某3、李某6(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商议开发事宜,由昝某4等人具体负责。何某4等人商量后决定购买一款现成的短视频软件进行二次开发。2019年2月,蒋某3在李某4的授意下,由苏州那美公司出资5万元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某短视频软件”的源代码。
蒋某3、李某6将何某4、李某4设想的APP功能做成相应的需求文档后交给昝某4、吴某4等人进行二次研发。同年3月,“人人影APP”正式上线运行。同年5月,吴某4等人逐渐退出技术团队。
为加强APP的运营管理,四川人人影公司作为本部相继设立了苏州人人影公司与浙江火球公司(筹备中),为四川人人影公司开发的“人人影APP”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苏州人人影公司由昝某4任法定代表人、周某3任技术总监、吴某4任技术人员、蒋某3、李某6任产品部经理、郭某任运维部工程师等。
“人人影APP”软件存在功能和玩法较少、系统不稳定等问题,但何某4、李某4为了大力推广会员付费注册APP,釆取会员下载付费就享受商务广告位权、期权(公司上市后可兑换公司原始股票)、推广返利权(拉人头返利)等权利为噱头,吸引会员拉人头下载注册并付费使用该软件。
“人人影APP”软件采用一个账户一个ID号,分普通用户和VIP用户,VIP用户采取VI至V12级的模式进行拉人头提成,VIP会员按邀请者的要求往该APP账户转账999元以得到邀请码再行注册,邀请者就可以从中获得160余元至250余元不等的返利。
VIP用户推广达到规定的人数,可以依次升级并获取相应利益。通过近10个月的运行,下载“人人影APP”且成功付费999元及以上的客户达3万余名(其中实名认证的有1.1万余名),层级达40余级,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提现1800余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经人推荐于2019年5月11日加入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信息、加好友,在“某直播间”讲课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曾某某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是44个。经鉴定,曾某某共注册有2个会员账户。其中ID441**77位于公司层级的第8层,该会员直接下级23个,所有下级491个,下级层数9层,当前所在4级,提现金额17220元。其中ID4424543系ID441**77从属会员,该会员提现金额1438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分别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曾某某因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无法传唤到案,于2023年1月25日被抓获。曾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18658元,案发后曾某某向新邵县XX机关主动退缴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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