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姓互济1+1致富平台”为噱头开展传销活动 13名头目被公诉

2023年5月24日 评论 2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xx金融互助平台”、“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回报、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项目分红、或假借无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法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身边亲友“入圈套”。
5月24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从中国检察网获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马某明、张某华等13人加入“百姓互济致富平台”(后更名为百姓互济1+1致富平台)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明、张某华等13人从2018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经人介绍来到南充市顺庆区加入“百姓互济致富平台”(后更名为百姓互济1+1致富平台)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考察项目等欺骗手段要求参加者缴纳26000元(后变为27000元)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百姓互济致富平台”传销组织创业阶段层级设置为四级(即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C岗3人),创业完成后参与创富,其层级设置为三级(即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涉案人员在该传销组织内层级已超过3级,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
被告人晋级到C刚后,分别在传销组织内担任盘队长、财务、管理、讲师等职,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为该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明经人介绍来南充市顺庆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19年5月正常晋级到C岗位于张某(另案处理)盘队,在盘队担任管理。2019年11月所在盘队满员分盘后协助盘队长管理盘队财务,负责发放岗位工资等。2020年8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担任盘队长,安排盘队C岗人员赵某芬、黄某忠、陈某静等人担任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6月马某明将盘队交由张某华负责管理。

2021年3月,因从事传销活动人员太多,为了方便管理,马某明、张某等人决定将“百姓互济致富平台”传销组织分体系管理,马某明成为传销组织马某明体系的组织者、领导者,安排张某华、黄某忠、黄某堂、钟某芬、赵某芬、付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该组织的核心管理人员,协助管理传销组织。马某明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四轮C岗和在创富有八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华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0年8月晋级到C岗位于马某明盘队,负责盘队后勤管理。2021年6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被马某明安排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赵某多担任副盘队长和其他C岗人员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9月,张某华担任马某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将盘队长交由朱某英(另案处理)担任。张某华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张某华参与传销活动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供述违法所得4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堂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1年4月因工作需要提前晋级到C岗,由刘某江(另案处理)安排担任盘队长,后到马某明传销组织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邓某莉、田某兵等人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5月,黄某堂担任马某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培训工作,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职责。黄某堂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并在创富有2条线,其供述参与传销违法所得10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芬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赵某多等人为下线,于2019年11月经3+1模式晋级到C岗后担任盘队后勤管理,2020年10月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董某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后勤、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3月盘队分盘后继续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王某等人担任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赵某芬为马某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宣传。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等职责。赵某芬参与传销创业3轮C岗和在创富有5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钟某芬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褚某兰等人为下线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后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C岗人员褚某兰、文某平(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钟某芬为马某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协助赵某芬发展传销组织人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等职责。钟某芬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多轮C岗和在创富有2条线,其供述违法所得1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忠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3月晋级到C岗,2020年9月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盘队C岗人员陈某静、胡某风等人担任财务、后勤、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黄某忠为马某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创富人员岗位工资发放等。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黄某忠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三轮C岗和在创富有八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田某兵、夏某菁等人为下线,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在盘队担任后勤管理、讲师。2020年10月所在盘队翻盘后位于黄某堂盘队C岗,担任盘队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盘队长管理盘队。王某参与传销活动销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五条线,违法所得40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静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位于马某明盘队,2020年7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位于黄某忠盘队C岗,2021年3月所在盘队再次翻盘后仍位于黄某忠盘队C岗。在盘队担任财务记账、接待新人、讲师等职。陈某静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三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莉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自己老公等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10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后盘队满员翻盘位于黄某堂盘队C岗,担任盘队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邓某莉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违法所得利80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褚某兰经钟某芬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位于钟某芬盘队,在盘队担任后勤、接待新人、讲师等职。褚某兰参与传销活动创业一轮C岗和在创富有三条线,违法所得18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多经朋友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位,2021年6月在张某华盘队担任副盘队长,协助张某华、朱某英(另案处理)管理盘队,在盘队担任管理、财务、讲师等职。赵某多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一轮C岗和在创富有二条线,违法所得12万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风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0年12月晋级到C岗位于黄某忠盘队。2021年3月所在盘队再次翻盘顶替他人晋级到C岗位于黄某忠盘队。在盘队中担任后勤管理、讲师等职。胡某风参与传销组织创业2轮C岗和在创富有二条线,违法所得30万余元。
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邱某伟(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于2020年8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后位于张某传销组织舒某花(另案处理)盘队,在盘队中担任财务,后担任盘队长。2021年9月所在盘队再次满员翻盘后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盘队C岗人员金某理(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黄某为张某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黄某参与传销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六条线,违法所得8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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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黄某堂、张某华、赵某芬、钟某芬、黄某忠、赵某多、王某、邓某莉、褚某兰、陈某静、胡某风、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相关报道:
据南充公安官微报道,2021年6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警情通报称: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嘉陵、顺庆区多个小区经常有大量外来人口统一租房、集中住宿、极少外出,没有正当业务经营活动,有从事传销活动的嫌疑。通过三个月的侦查,一个以异地流窜人员为主、以“百姓、互济、致富、1+1”为噱头的传销犯罪组织露出本来面目。

(抓获的传销犯罪人员)
截止案发时,其发展传销组织层级已达3层以上,传销人数已达千人以上,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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