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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异地传销案,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王某某被网友“高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到鞍山。“高某”向王某某介绍“中绿公司”的“产品”(无实物),一套“产品”价格为2900元,并承诺两至三年后返还208万人民币,卖的越多越赚钱,在公司职位越高,卖十五套任主任,卖五十套任科长,其中五个优秀科长任寝室长。
王某某为非法获利,积极加入“中绿公司”传销组织成为业务员并进行传销工作,后因业绩优秀成为该组织鞍山市总寝室长。
王某某作为鞍山市总寝室长,同时管理一个传销窝点,该窝点负责为刚来鞍山的新人洗脑,另设四个传销窝点,新人洗脑后被分配至每个传销窝点,平均8人。王某某负责调动各寝室人员流动,组织各寝室长为寝室内的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内容为王某某教授如何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将他人以谈恋爱和找工作等理由骗到鞍山,再如何说服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且购买“产品”。
各寝室的主任将“入伙费”(一套“产品”价格人民币为2900元)扣除人民币75元现金交给寝室长,寝室长再扣除人民币17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扣除人民币50元银行汇款给“中绿公司”传销组织的董事长董某荣(另案处理)。
据王某某供述,“入伙费”收取最低2900元人民币,如果有新的传销人员入伙,交的入伙费其会记账,然后将账单报给董某某。董某某有一套固定的“教材”,如果谁成为寝室长,寝室长手里就会有教材,每天早上9点寝室长会组织室内的传销人员上课,下午到晚上9点为消化寝室长讲课内容和自由活动时间,晚上9点以后10点之前睡觉。
每个寝室的传销人员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交给各个寝室的寝室长,费用是每人每天8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米、面、油、菜等食物,还用于交水费、电费以及煤气费,最后剩下的钱会用来交房租。
法院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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