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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的持续关注,保健品的消费热潮逐渐兴起。不法商家常常夸大保健品功效,宣传其可“包治百病”“治未病”“医癌症”,但保健品并不具备治疗功能,更不能代替药品。过多食用保健品,甚至可能会延误病情。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情回顾
吴某、曾某得知谢某确诊宫颈癌后,虚构营养师身份,向谢某推销某品牌保健品,并向谢某开出食疗及治疗清单,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按其方法使用及食用可使癌症减轻症状。同时列举多个癌症患者实行“自然疗法”得救的案例,使谢某对其医疗效果深信不疑,多次向两人转账购买该品牌保健品,金额共计32362元。后谢某病情加重,认为是吴某、曾某虚假宣传,恶意夸大保健品功效,致使自己延误病情,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曾某返回其购买保健品的费用,并按三倍货款赔偿,同时连带赔偿谢某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该品牌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曾某向谢某推销该品牌保健品时,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其具有抗癌等药理作用,其行为属虚假宣传,应按三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该品牌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故该品牌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保健品不能治疗癌症的常识应有一定认知,病情加重系自身对病情性质的错误预估和判断所致。谢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贻误诊疗时机与吴某、曾某夸大宣传保健品存在关联,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曾某按三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谢某、吴某、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近年来,保健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不良商家以防治疾病为噱头,利用消费者追求健康生活、减轻病痛的心理,推销高价保健品,消费者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延误病情。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能够治病、防病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的。
消费者在接触保健品广告时,要提高辨别能力,身体不适时要前往正规医院就诊。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掌握基本消费维权知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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