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权益 警惕天价“保健品”骗局

2023年3月14日 评论 1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老年人十分注重养生
常受诱惑高价购买保健品
但“神奇”的偏方疗法有用吗?
天价“保健品”真的可信吗?
今天我们来揭秘“保健品”骗局
帮助老年人认清新花招
守住“钱袋子”

3.15天价“保健品”竟是骗局
张大爷接到一通神秘来电,打电话的李某自称药店工作人员,免费向社区老年人赠送米、面、鸡蛋等小礼品,经不住诱惑的张大爷前往参加。期间,有药托宣称他服用了某种“保健品”后,从瘫痪在床到现在能生活自理了。八十多岁的张大爷患有关节炎、高血压、心脏病,听说保健品有如此疗效,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张大爷在购买数万元产品后,才发现这是没有任何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当即感觉到上当受骗的张大爷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却电话关机,失去联系。原来,李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查找配方并购买茶末及消炎镇痛药等处方西药,混合搅拌成半成品后制成茶包,号称这些保健茶对痛风病有“特殊疗效”,诱导易患痛风、风湿病、关节炎等疾病的中老年人高价购买,骗取中老年人钱财。目前,相关人员已被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3.15天价“保健品”违反哪些法律

该案涉及养老诈骗、虚假宣传。李某等通过不实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产品。《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均对此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15如何区别食品、药品和保健品

保健品全称是保健食品,本质上就是食品,其与药品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看外包装,药品外包装有注册字号、审批字号,一般是“国药准字”字样,保健品外包装是“国食健字”字样或卫字号;
二、看监管部门,在我国有专门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三、从说明书判断,药品说明书会涉及对症,食品不具备这个功能。

3.15买到劣质保健品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赋予消费者既能向生产者索赔,也能向销售者索赔的选择权,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5法官提示

注意辨别绝对化字眼:购买保健品如果看到“最新技术”“最高科学”等这些绝对化的话语时要警惕,因为这些字眼在包装盒上不被批准使用,所以这些保健品很可能是假冒的。此外“祖传秘方”,也是法律不许可使用的禁忌语。警惕“迅速起效”“治疗多种疾病”“彻底治愈某种慢性病”的描述,即使是药品,也不是都能迅速达到治疗效果,有些慢性病在医学界至今尚未完全攻克,不可能通过保健品彻底治愈。
牢记“四个不”:即不轻易相信、不贪图便宜、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动钱。认清消费陷阱,守住“钱袋子”。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朋友,食品和保健品都不能替代药品,不建议擅自用药,如患有任何疾病请到正规医院就诊,谨遵医嘱。伪劣的保健品不仅不能治愈疾病,相反,可能会加重患者的病情,贻误治疗良机。
供稿:速裁庭 孟娇
编辑: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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