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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张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罪一案。
2022年3月,王某安排李某某在本市成立文化旅游公司,后与张某合作,三人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正在融资和招募酒店合伙人,以到公司了解情况可以获得挂面、红包等礼品吸引客户前往,并宣称公司规划在本市水井巷1号楼筹建御筑酒店,欲招募合伙人,每投资一万元即可获得15%的年收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分红,满一年后可拿回本金或选择入股分红。
客户决定投资后即向李某某交钱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截至案发时,王某等人已累计与12名客户签订协议,合同金额1350000元,实际收取金额1250500元。
2022年3月21日以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为了掩饰集资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由李某某操控观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集资人投资款中的533600元转入王某实际控制的逸美(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倒账;133125元以借款名义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倒账。
后又将转入逸美(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钱款先后分别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和张某个人账户,再将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中的部分钱款转回观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7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6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达1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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