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央企背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多万元?已全部追赃挽损!

2023年2月12日 评论 0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看似高收益、高回报
实则虚假宣传、非法融资
对于宣称有所谓
“央企背景”“资产过亿”的
“大型投融资公司”
投资者们千万要仔细甄别,防止“中招”

基本案情广州某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是一家从事批发零售的普通贸易公司,然而在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王某业和王某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某盛公司为融资主体,以7.6%-8.8%/年不等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郑某春等45人共计4512万元,其中严某等5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投入资金共计500余万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业和王某虚假宣称某盛公司是某央企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资产2.15亿、年度收入9000余万等,虚构某盛公司对外有数千万的应收优质债权,虚假宣称提供担保的两家公司分别为某央企的二级、三级子公司,总资产、年营业收入均有数亿,虚设深圳前海某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受托管理人,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及推荐客户。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业、王某、王某斌、晏某先后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业、王某、王某斌、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业、王某斌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均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业、王某斌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晏某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中,南沙法院通过刑事政策宣讲等方式,全力追赃挽损。经法院干警动员,截至目前,各被告人家属已将四千多万元集资款项全部向南沙法院缴纳到位。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共同点是以“好项目”“无风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鼓动,诱骗参与人投资,达到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集资款项到位后,往往被犯罪人员挪作他用或挥霍一空,投资者的本金难以追偿。故该类犯罪经常会向集资诈骗方向发展,风险很高,社会危害性很大。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法官提醒,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投资者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尤其是老年人对此类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相对较弱,更加容易被“央企背景”“资产实力雄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等说法所迷惑,因此更加要提高警惕。同时,年轻子女也应当多关心家中老人,帮助老人识破此类“圈套陷阱”,共同守护老人的“养老钱”、家庭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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