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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保本高收益”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此举违反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4年,被告人谯某的学生兰某某(已故)见当时开投资公司比较赚钱。于是便邀约自己的老师谯某在达州市开一家投资公司,由兰某某在达州市负责吸收公众存款,谯某以3%的月息将吸收来的资金纳入谯某在南充市成立的某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行投资。
2014年5月,他们在达州市成立了达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兰某某任公司法人,占股25%,宋某占股24%,负责公司后勤管理,谯某以儿子的名义占股51%,三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
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电视广告、公司门口的LED显示屏播放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公开宣传,以0.7%-2%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收的资金通过兰某某转给南充投资公司账户进行投资,后因经营状况不佳,2016年3月达县投资公司倒闭,经会计事务所鉴定,下欠27名投资人共233.4万元的本金未返还。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谯某、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8.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谯某、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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