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拟货币不是“钱” 风险损失自己担

2023年2月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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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塔城市居民孙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得知张某购买虚拟货币“艾达币”进行投资理财赚了不少钱,便加入张某所在的名为“某某招商群”的微信群中,了解购币信息。继而,孙某通过银行向张某个人账户转账25万余元,并在张某的帮助下下载APP注册个人账户后充值“艾达币”。不久,孙某发现用于充值的APP被强制关闭。为此,孙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5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法]
“‘艾达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王晶告诉记者,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艾达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王晶表示,孙某本应当审慎把控投资方向及风险,但其为了追求高额回报,在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轻信虚假宣传,盲目投资,对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失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孙某要求返还购币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实际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具有明显的网络化特征,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王晶提醒,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保持清醒头脑,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文来源:新疆日报  记者 杨舒涵,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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