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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集资诈骗、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与李某、黄某、刘某、姜某(均已判决)等人共谋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成立雅安百健疗养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被告人曾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同时高某与李某、黄某、刘某、姜某等人约定集资款分成比例。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庆典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与雅安某温泉酒店、邛崃某养老院、邛崃某医院、石棉某疗养院、石棉某医院等存在控股或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以修建某康养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预存缴费成为会员后可以疗养消费或获得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回报,签订预存消费合同时还赠送大米、菜油等礼品,获得砸金蛋机会,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6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占54.17%)吸收资金共计174.02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仅有极少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9.9995万元。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但对涉案款不具有支配及分配能力,主观上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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