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万安!非法集资套路多,这些“坑”千万别跳!

2023年1月22日 评论 0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近年来
“非法集资”
频繁见诸于网络、报刊等媒体
它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而且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稍有不慎就可能
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那我们普通人要
如何辨别?
如何防范?
以下内容你需要了解
(文末有发生在万安县的真实案例)
↓↓↓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和手法: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变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人高额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国家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在各大媒体宣传或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虚假造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获取业绩和高额回报,不惜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






三、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四、非法集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新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近年来万安县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
01
 2007年至2015年10月间,刘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其在万安县工业园建筑厂房、投资开办宾馆、开发山庄楼盘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亲朋好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2%-6%不等月利息,向郭某等6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071.5万元。后因其吸收不到他人存款并且无力偿还存款人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2000余万借款无法清偿。2017年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
02
2017年9月至1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等人在广州等地,推广“内测xx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传销模式,共发展会员记录28327条,核定会员人数17276名,发展层级3层以上且人员30人以上的会员771名,会员投资消费金额1.12亿元。
另在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廖某等人还以“某公司”名义,在吉州区租赁办公场所,非法向不特定对象288人吸收公众存款4000万余元。
2019年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1-6年不等有期徒刑。
03
2008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平以从事农资生意资金周转、收取农资冬储款为由,承诺支付每月2%-3%的利息,向郭某等45人借款440万元。后刘某平无偿还能力而外逃,201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刘某某被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4
 2012年至2015年3月底,刘某以购买机器设备、购买机器人等虚构的投资名义为由以2分至3角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朱某等95人出具借条凭据金额共计31,445,500元,实际借款金额28,986,900元钱。刘某非法吸收存款资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先前借款高额利息,据其交待集资期间曾先后向出借人支付利息14,451,800元。后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05
2016年10月起我县包某、汤某、肖某、刘某、罗某、黄某等人在万安县五丰镇、芙蓉镇、窑头镇先后以开设信息咨询公司等形式作为深圳前海“三农金服”总公司万安县分代办点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万安县众多自然人投资“三农金服”从而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平台被关闭,导致万安县共计461人受损,43,630,400.20元本金未能兑付。犯罪嫌疑人包某、汤某、肖某、刘某、罗某、黄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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