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炒币平台?注意!实际是金融类传销犯罪

2022年12月22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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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回顾
王某某通过微信渠道了解到某数字货币传销平台。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以“智能狗”炒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获得平台收益。该平台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某以自己及女友身份信息注册共计14个ID账号,通过微信群线上宣传、培训、线下组织会员旅游交流等方式推广该数字货币传销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0万余人,非法获利435余万元。

法院 · 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发起的传销组织中,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价值的数字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传销组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435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 · 说法

金融类传销犯罪作为一种新型传销形式,不仅在传销内容上更顺应时代发展,在犯罪手段上更是不断升级,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具有更强的传播性、欺骗性、隐蔽性,通过智能化合法化包装,大大提高了传销成功率,同时减少了传销活动的暴露率。金融类传销犯罪因为冲破了区域的限制,给打击侦破带来了极大难度。

法官提醒
虽然传销方式推陈出新,然则万变不离其宗,凡是出现“入门费”“拉人头”“多层次计酬”这三个特点的,不管披着什么样的外衣,都是传销无疑。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遇到任何组织或个人让你发展下线,并以此许诺你一定的金钱或其他利益,要保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避免误入传销陷阱,给自己、家庭和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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