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进群“投资电影” 诈骗30多万元获刑四年

2022年12月13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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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投资理财再常见不过,可有些却是骗局,一定要警惕! 为引诱他人投资电影,李某某在QQ群里以虚假身份编造发布虚假投资信息,骗取张某某345000元。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群内发布虚假信息用“电影投资”为名诈骗
为引诱他人投资电影,获取高额佣金,被告人李某某和一位自称“戴总”的男子商议好,通过加群实施诈骗,收取投资人金额的30%作为佣金。
李某某首先通过网上招聘网销人员,再由他们将客户拉入组建好的QQ群内。期间,李某某利用QQ虚拟信息及虚假身份,编造了虚假的投资信息发布在群内,并伙同他人扮演投资者当托,通过每天不停在群里聊天洗脑,诱导其发展的客户进行投资。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团伙的诱导下进行转账投资,共计被骗34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了34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辩护人:犯意非主动提出,被告也是受害者
“我只是协同,认识人就拉进群里,虚假信息都由专业人员发布。被抓后,公安机关才告诉我那些信息都是虚假的,而且家人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退款了,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觉得自己是被利用了。李某某的辩护人指出,李某某也是被别人利用诈骗的工具,犯意不是其主动提出,其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招聘网销人员作为下线发展客户,拉客户进群,在群内积极发布编造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在该案中属于积极参与犯罪。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一致,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投资电影事实,骗取他人3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示: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虞继恒法官提醒,不要轻易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要轻信互联网平台上陌生人发布的高收益、释放内幕消息之类的信息,更不要轻信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里边很可能除受害者本人之外,全是骗子。万一遭遇诈骗,要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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