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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始股”,享受返利、分红、高收益?
警惕以投资“原始股”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不少公司通过举办“上市启动会”、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发布投资“原始股”的相关信息,承诺高额收益、保底回购,还以返利、赠送消费券、分红等诱惑群众投资,导致全国爆发多起因“原始股”骗局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报案者受损严重,血本无归。
案例一:2020年11月24日至案发,何某、郭某分别以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的名义,伙同他人在韶关市及其他地区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众宣传、“销售”原始股票,承诺股票上市后以高额回报、保本返还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何某、郭某等人共计向394人“销售”原始股票金额合计735.22万元。日前,2名违法嫌疑人已被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2017年6月,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张某对外宣称该公司即将在“新三板”挂牌,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公司“原始股”,承诺公司挂牌后,投资者可获取大量股权收益回报,年收益在30%以上,并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时,张某通过该公司向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3000余万元。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市处非办提示
谎称企业上市,公开出售所谓的“原始股”,已成为近年非法集资活动的惯用手段之一。此类非法集资活动通常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扩大投资者范围和吸金规模,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空间,参与的投资者越多,骗局持续的时间越长,不法分子从中非法获利就越多。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正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余公司股权和股票不能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他方式发行的所谓“原始股”不合法,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广大市民应予以警惕。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非法集资活动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高息来吸引投资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高息返利的投资项目,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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