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近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采用传销的模式销售“上海莱芙蔻系列化妆品”、“海南荟生系列化妆品及保健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五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60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自2016年开始销售上海莱芙蔻系列化妆品,通过采取向客户收取4520元、15060元、30120元会员费的模式允许加入其创立的永康火狼团队,同时客户自动成为普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
该团队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发展下线会员,并享受以下奖金奖励政策:1、消费获得业绩。会员在缴纳会费并消费后获得1:0.85业绩(BV),如购买30120元成为钻卡会员,在消费完30120元后获得25600业绩(BV),业绩决定了会员级别的提升。根据团队业绩及个人左右区业绩,会员可以分别晋级(从低到高)为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总裁、高级总裁等职位。
2、直推奖。推荐一个人加入钻卡会员,获得20%的市场补贴,即获得30120*20%=6024元。推荐2人就获得12048元,并排列在推荐人的下面。
3、排列奖。采取自动排列,根据会员级别的不同,分别给予10%、12%、15%的排列奖,该奖又称对碰奖。如钻卡会员获得25600BV*15%=3840元。
4、领导奖。推荐1人拿1代,共5代。第5代拿10%的奖励。
5、责任消费。凡公司会员收入的10%为责任消费、等价电子商城换商品。
6、合作奖。按照二二倍增计算,6-15层共65472人*1000*1%=654720元。
7、雄鹰计划。发展下线按照每个月每个会员发展2个计算,一年收入达300万。
2017年底,该团队停止销售上海莱芙蔻产品,转为销售海南荟生系列化妆品及保健品,但仍然采取相同的奖金奖励制度。该团队通过一款名叫“荟正天下”的APP软件进行会员排序、左右区业绩计算和奖金的计算提取等功能操作。
从2016年开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及其团队共计发展会员1200余人,形成了多层级上下线会员结构,收取会员费2700多万元。其中该团队中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共计五人晋级为总监级别。因无法掌握当事人详细的经营账册,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通过收取会员费为加入团队门槛,同时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发展下线,并享受对应奖金奖励政策,按照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同时当事人朱某顶不仅自己加入会员,同时通过组建永康火狼团队不断发展会员,并提供经营场所、给会员讲课培训奖金制度、安排会员各种外出学习活动以及召开骨干会议等。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及其团队自2016年至案发时止,共计发展会员1200余人,形成了多层级上下线会员结构,收取会员费2700多万元。
该团队中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共计五人晋级为总监级别。当事人朱某顶、朱某龙、王某飞、王某勇和舒某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内容,属传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永康市监局决定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对当事人朱某顶处以罚款2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朱某龙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四、对当事人王某飞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五、对当事人王某勇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六、对当事人舒某芳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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