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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冯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情回顾
崇阳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借款,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利用借来的资金承接商品代理、修建仓库成立商贸公司、成立酒店等,经营产业,逐渐积累信誉。
为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冯某又持续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拥有大量资产,还款能力充足,以经营宾馆、超市、食堂等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承诺给利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以此维持其产业的发展。
经审计,2015年至2019年期间,冯某共向94名出借人借款金额合计2064万元、还款金额合计743万余元、出借人实际损失金额合计132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普法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目前能够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吸引投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要树立正确理财理念,拒绝高利诱惑,谨慎投资理财,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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