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小礼物、高额返利回报高?注意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2022年10月31日 评论 1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免费发放小礼物吸引老人入会,以高额返利诱骗老人投资……近年来,养老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个别机构、公司假借投资之名,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实施违法行为。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须加强防范意识,涉及钱款事项要及时同亲朋好友联系,以防陷入新型养老诈骗陷阱。

案例

2015年10月9日,马某某、杨某以他人名义由代办公司代办注册成立宁夏博古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金凤区某商业中心从事收藏品经营。二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运营期间使用马超、杨利虚假姓名,招聘客服、销售人员通过话术培训,在电话中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借机对公司从北京货币市场购买的钱币、纪念币等物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具有极高收藏价值,承诺公司会在一定期限内高价回购或变现。杨某于2016年9月退出公司,2017年1月,马某某通过代办公司将公司注销。经鉴定,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博古公司向23名投资人收取购买藏品资金164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28万余元。其中2016年3月30日至9月2日期间,涉案公司共向14名投资人收取资金54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2万余元。

案件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据了解,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是指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提醒:面对各类养老诈骗骗术,老年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凡是涉及投资、中奖、贷款等事项,要及时与亲人朋友商量,切忌盲目做决定;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遇到亲朋好友借钱打款等情况,第一时间要核实身份,无法核实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宁夏新闻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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