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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百余名老年人权益的集资诈骗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阿姨,我们公司最近搞活动,可以免费去古堰画乡4A级景区旅游,您看看?”2015年底,正在公园散步的王阿姨,遇到发传单的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小李,小李热情地推荐了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活动,王阿姨欣然前往。
旅游当天,小李为王阿姨等人介绍了公司主营业务及正在融资的水电开发项目。为了增加可信度,该公司组织大家去参观实体水电站,谎称是公司所有,并表示还将在浙江省收购300多个水电站,如果大家进行投资,公司会给予20%的年息。许多老年人被高额利息吸引,拿出积蓄进行投资,还有人发动儿女及家人参与其中。
2016年4月,参与投资的人们突然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闭,人去楼空,才得知上当受骗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李某伙同陈某、赖某等人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公司。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拥有实体水电站和正在开发的水利水电项目等事实,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并以给予18%至24%不等的年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4月,公司人员集体逃匿,短短8个月时间,共骗取172名参与人770万余元,其中大部分参与人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涉案人员在公司中全部使用化名,从不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收取的钱财全部进行现金分赃。涉案人员中部分在全国其他省份也有类似作案。案发后,涉案人员陆续归案,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已有9人先后被判处十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丽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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