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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东莞注册成立某房地产,捏造“生态养老人文基地”“老年康复中心”等投资项目,以一周3%的高利息回报为利诱,吸引投资者投资,并通过签订《房产认购分销协议》向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筹款,集资约230万元人民币。
在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刘某还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成立P2P公司,在互联网上虚构“电商生态城”贷款项目,以年利率19%至24%高利回报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共骗取57名社会公众人员780多万元。该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上,刘某承认公诉机关对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但拒不承认集资诈骗罪的指控。他辩称,投建“生态养老人文基地”“老年康复中心”项目属于公司的运营行为,其本人没有从中获利,甚至在发现融资行为违法后及时停止并且报警处理。此外,尽管被告人刘某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但他认为自己不是该P2P公司的实控人,相关融资项目也并非虚构项目。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成立的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开发过房地产项目,也没有具体的房产销售项目,其声称开发的生态旅游项目没有相关部门的正式审批文件,从未真正动工,涉案款项已去向不清。在公司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款项时,刘某有逃匿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刘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辩称自己并非是P2P公司的实控人及相关融资项目为真实项目的辩解,法院进行了一一查核。根据证人证言,法院查明该P2P公司是刘某安排他人注册成立的,工作人员须向刘某汇报工作,吸收回来的资金交由刘某保管,因而法院确认其为P2P公司的实控人。该P2P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署的《“某电商生态城”框架协议》和《购买房产协议》已经解除,但该P2P公司仍以“某电商生态城”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因此认定该项目为虚构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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