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大饼”承诺高额回报 集资诈骗被判刑

2022年9月29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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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邬某刚、王某、刘某义集资诈骗案在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采纳了秀峰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邬某刚、王某、刘某义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年和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邬某刚在重庆市注册成立重庆庄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景区管理、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开发等。

2019年8月5日,邬某刚为填补资金空缺,在桂林市注册成立重庆庄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并先后租赁本市多地作为经营场所。后邬某刚在不具备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刘某义作为团队负责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中授课、组织聚餐旅游、举办推介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夸大项目发展前景;同时用高额利率、投资奖励为饵,以中老年人作为主要对象向社会公开宣传,继而以重庆庄泽公司名义与投资参与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了投资款项、期限。邬某刚等人所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提成分配、偿还欠款、个人消费,仅小部分投入项目经营。

后经鉴定,被告人邬某刚涉集资诈骗金额为106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涉集资诈骗金额为37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义涉集资诈骗金额为530万余元。

审判情况

被告人邬某刚、王某、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邬某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分别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义,制定非法集资的规则,并掌握、支配集资款,在参与的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义被纠集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集资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抛出的所谓“钱生钱”幌子时应持警惕之心加以甄别。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大家一定要坚守理性法律底线,投资要通过正规渠道,不能盲目“随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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