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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尧某某、嬴某某等十六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重大涉恶案件在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蚌山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该案系蚌埠市蚌山区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尧某某、嬴某某、桂某某、周某甲、肖某某、邵某某、周某乙、钱某某、蔡某某、杜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分别于2020年至2021年间来到蚌埠市,加入同一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蚌埠市通过租赁房屋设立多个窝点进行犯罪活动,每一个窝点俗称为“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家”为单位实施犯罪,形成了“树形”犯罪组织结构,该犯罪组织结构由大主任、主任、管家、业务员四个层级构成。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天津天狮”的名义按照原“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框架,安排、指示成员通过网络虚构恋爱、帮找工作等方法骗取他人到窝点,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纳钱财购买虚拟的产品,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要求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嬴某某、徐某某、尧某某、桂某某、周某甲、肖某某、邵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乙、钱某某、杜某某、蔡某某、陈某某、邱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在窝点内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为提高庭审效率,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效力、回避等程序性的意见。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十起犯罪事实的重大涉恶案件仅用了一天就审理完毕。在庭审中,为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案承办检察官主动出击,充分释法说理,结合认定的事实、证据,向十六名被告人耐心宣讲政策,先后有十二名被告人转变认罪态度,认罪认罚,表示希望得到从宽处理。
在庭审休庭中,十二名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当庭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危害表示悔恨。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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