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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渑池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7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中造成78名老年人共计648万余元的“养老钱”未能兑付。被告人杨某某也被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4493.62元。
承诺按月返还业务款却未如数兑现
2017年12月6日,皮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许昌市某大酒店设立全国运营中心,后陆续在全国部分省市县设立分公司,共同以“债权置换”“流量变现”等方式开展非法集资业务。
2018年4月,该公司在渑池县成立分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入职后先后任市场部部长、负责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根据该公司安排,对外宣称能将不良债权进行有效化解并盘活,通过签订债权置换酒水合同书、债权置换汽车合同书等合同,要求债权人按照盘活金额交纳等额置换金和20%的服务费,以承诺分13个月返还双倍业务款或物品,每月固定返还高额收益及流量变现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渑池分公司累计吸收资金共计62675448.1元,已兑付38209509元,未兑付295人金额共计27374380.1元。杨某某本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345万元(已兑付),非法获利164493.62元。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远离投资“陷阱”守好养老钱
守住“养老钱”,护好幸福家。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是很多犯罪分子欺骗老年人的不二法门,非法集资就是最常见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当前,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已到了攻坚阶段,法官再次提醒老年人多一份警惕,多一份防范,远离投资陷阱,不再让“养老钱”凭空消失,让养老非法集资诈骗无处遁形,为老年人营造安全、充满幸福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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