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2022年3月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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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当前我市即将迎来复工复产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防范和制止外地传销组织或传销人员流入我市,进一步巩固我市打击传销成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综治等部门应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12315、2020315,市公安局110)。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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