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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邓永红等1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10名被告人先后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邓永红、邓某乙、周某甲、马某甲、邓某丙、马某乙、张某甲、秦某甲、哈某甲经他人介绍,每人缴纳69800元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按照规定要求,十个被告人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个人账户用于接收投资返利和吸纳下线投资款。
经查,“1040阳光工程”对外宣称是国家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好,实际无实体产业,系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缴纳一定费用(6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次月给加入者返利19000元。
以发展下线人员数、购买份额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不断加入,并通过从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和所发展的下线人员数按比例获得提成,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组织“忽悠”加入者不断的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返利越多,这样,二、三年时间就能赚到1040万元,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便因此而得名。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进制标准晋升,所谓五级,即组织中的成员按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老总依次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
所谓三进制,即投资69800元(21份额)为主任级别,再发展两名主任级别投资人,投资份额达到65份额时晋升为经理级别,经理级别的发展三名经理级别投资人,且投资份额达到600份额时晋升为老总级别。组织内设申购岗位、能力提升岗位、自律岗位。
其中申购岗位主要负责投资款和返利款的统计与收支,能力提升岗位主要负责新加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自律岗位主要负责组织内人员的管理与秩序维持。
2013年4月,刘某甲经人介绍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同时,刘某甲还在其丈夫薛某甲名下也投资了69800元。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143人。2015年12月份,刘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3年7月,刘某甲介绍邓某甲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同时,邓某甲还在其妻子姚某甲名下也投资了69800元。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141人。2017年6月份,邓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3年12月,邓某甲介绍邓某乙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邓某乙又发展马某甲、邓某丙为直接下线。其中,马某甲又发展了马某乙、秦某甲为其直接下线;邓某丙又发展了张某甲、尚某甲、邓某丁为其直接下线。邓某乙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139人。2017年11月份,邓某乙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4年6月,周某甲经朋友(“王某甲”四川一女子)介绍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周某甲在该组织中担任过申购总管、申购老总,负责投资款收缴、统计和成员返利数额汇总,并交给更高的上一级,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至少在30人以上。
2014年5月,邓某乙介绍马某甲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马某甲又发展马某乙、秦某甲为直接下线。其中,马某乙又发展了史某甲、王某乙、马某丙为其直接下线;秦某甲又发展了哈某甲、完某甲、锁某甲为其直接下线。马某甲曾在传销组织中的能力提升岗位工作过,负责新加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成员74人。2018年5月份,马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4年7月,邓某乙介绍邓某丙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邓某丙又发展张某甲、尚某甲、邓某丁为直接下线。其中,张某甲也发展了三个下线,且这三个下线均都发展了各自的下线。邓某丙先后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过申购总管、申购老总,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至少在30人以上。2018年底,邓某丙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5年3月,马某甲介绍马某乙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马某乙又发展史某甲、马某丙、王某乙为直接下线。其中,史某甲又发展了史某乙为其直接下线;马某丙有发展了杨小芳、马某戊、王某乙为其直接下线;王某乙又发展了马某丙、马某丁为其直接下线。马某乙先后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过申购主管、申购总管与申购老总,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成员39人。2018年12月份,马某乙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4年7月份,邓某丙介绍张某甲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为了牟取暴利,张某甲发展了三个下线,且这三个下线均都发展了各自的下线。其先后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申购岗位和能力提升岗位工作过,属于老总级别,层级3级以上,下线成员至少在30人以上。2018年4月份,张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4年5月,马某甲介绍秦某甲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秦某甲又发展哈某甲、完某甲、锁某甲为直接下线。其中,哈某甲又发展了张某乙、马某己、吴某甲、吴某乙、穆某甲、哈某丙六人为其直接下线。秦某甲先后在传销组织中的申购岗位和能力提升岗位工作过,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33人。2018年3月份,秦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4年,秦某甲介绍哈某甲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后哈某甲先后发展张某乙、马某己、吴某甲、吴某乙、穆某甲、哈某丙为直接下线。其中,张某乙又发展了高某甲、周某乙、张某丙三人为其直接下线。哈某甲曾在传销组织中的自律岗位工作过,系组织者、管理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层级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下线成员30人。2018年3月份,哈某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周某甲、马某甲、邓某丙、马某乙、张某甲、秦某甲、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十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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