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966万余元,231人参与

2021年12月27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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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给其他公司周转资金担保为名,许诺在参与人可以获取多于银行的存款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66.3万元,然后再将所吸纳资金贷款给其他公司和个人使用,从中获取利益。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一案。



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会计闫某某、业务经理安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以给其他公司周转资金担保为名,许诺在鑫邦公司存款的人可以获取多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先后向张某某等231人,以7厘至1.5分不等的月息吸收存款1966.3万元。后该公司将吸收的资金以2.98分不等的利息和9%的手续费(三个月)贷款给李某某的晋祺瑞养殖公司和其个人使用,从中获取利益。经审计,该公司共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1716.23万元。

案发后,鑫邦公司经和马某、王某某协商,部分原在鑫邦公司的出资人与王某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归还五年内停息还本;部分出资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马某签订了服务方为深圳市信德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开始阶段为付息协议,后改签为借款方为介休市鑫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停息付本,归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可以获取高息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判决,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安某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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