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一审宣判“博鑫洗码”案 19人获刑,主犯被判无期

2021年12月1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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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崔某等19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七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前后,崔某策划、发起“博鑫洗码理财”项目,以能够提供及时、高额回报的澳门赌场洗码理财产品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逐渐在全国各地形成博鑫洗码一级团队,并以团队为基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博鑫洗码理财通过微信群、投资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投资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团队上级报单、向下级分红,崔某雇佣多名财务人员对接各团队负责人,并使用大量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和返利。
博鑫洗码理财规定每投资1万元为一单,根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博鑫财务人员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8月20日,博鑫理财报单量达417万单。经审计,犯罪期间,崔某非法占用资金3.54亿元。仅查明的平度团队等四个团队,非法集资金额达1.13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9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明知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邱某、常某、郭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贾某明知崔某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为崔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帮助崔某提取现金、藏匿集资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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